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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9-7-3 10:15| |来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坏境部

为进一步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有关要求,日前,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重庆市从2019年7月1日起对注册登记的新生产汽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六排放标准”)。

2019年7月1日起,在重庆市范围内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以及重型柴油公交、邮政、环卫车,均须达到国六排放标准6a阶段要求。上述车型新车注册登记环节执行国六排放标准的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的时间为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年7月1日(不含)之前的,仍执行国五排放标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时间在2019年7月1日(含)之后的,执行国六排放标准。其它车型国六排放标准的实施时间,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新车国六排放标准是对国五排放标准的升级,采用了更加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新增了排放质保期等相关规定。

实施国六排放标准后,2019年7月1日以后购买的国五排放标准汽车将无法在重庆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于已购置国五排放标准汽车的车主,应当确保在2019年7月1日前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实施新车国六排放标准对在用车的使用不会产生影响。
     发布者: 刘光辉 | 查看: 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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