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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印发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2023-1-10 10:56| |来自: 卡车之家

2022年12月27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等“四张清单”的通知。


该通知:按照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行政执法服务当前重点经济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2〕11号)要求,厅制定了《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等“四张清单”。其中,与我们卡友息息相关有: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9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以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

3.卫星定位装置行驶途中不能保持在线,非客货运输经营者行为所致。

第10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以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逾期开展技术等级评定不超过30天的,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形影响正常实施技术等级评定的;

4.经责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内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验结果符合营运车辆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

5.车辆未因安全性能和技术等级问题引发交通事故、服务质量事件危害后果。

第15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或使用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以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

4.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

5.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6.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第16条,对运输危险化学品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以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第35条,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以条件)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超限率在5%以下;

4.未造成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河南省交通运输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3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超过30日的)。

适用情形:

1.案件来源为当事人主动到案;

2.当事人主动供述违法事实,及时改正,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后果;

3.未引发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

若符合条件的,则可以按照《河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中对应的“违法程度”处罚标准降一个档次执行。

即:1.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不满30天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30天以上不满90天的,责令改正,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90天以上不满180天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不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4.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180天以上的,或者存在安全生产事故等严重情节,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处3000元(不含)以上5000元(含)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交通运输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第1条,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处罚。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1.初次被行政机关发现违法且从事普通货物道路经营性运输30日以内(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

3.积极配合执法,主动供述违法行为;

4.被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5.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运输等其他违法行为;

6.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裁量幅度:

符合条件的,经集体研究讨论,可以减轻处罚(处1万元及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2条,对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的处罚(使用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非现场治超)。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所有条件):

1.经批评教育承诺不再从事违法超限运输;

2.收到通知,在规定的时间接受调查处理,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或接受动态监测技术监控设备提示主动到卸货场卸货;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的。

裁量幅度:

1.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5%以上1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50%实施处罚;

2.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10%以上30%以下的,按照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处罚标准减轻30%实施处罚。

《河南省交通运输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第1条,暂扣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营运证信息;

3.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第2条,扣留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车辆。

适用情形(需同时满足):

1.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没有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2.经营者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能查询到车辆通行证信息或能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3.经现场核实,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4.未造成安全事故等危害后果。
     发布者: 张涛 | 查看: 41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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