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商用汽车消费市场加快恢复,在落实国家和省现有汽车消费政策基础上,发放1.2亿元消费券,开展促进商用汽车消费活动,实施如下政策措施。 一、对在省内购置新能源商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可申领6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可申领4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可申领3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二、对在省内购置燃油商用车(二手车除外)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购置20万元(含)以上的,每辆车可申领5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每辆车可申领3000元消费券;购置10万元以下的,每辆车可申领2000元消费券。(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三、以报废旧商用车购置新商用车(二手车除外)的,对第一条至第二条购车的个人消费者,每辆车可申领的消费券金额增加1000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本政策措施第一条至第三条消费券所需资金,省级财政承担50%,其余资金由各市承担。支持有条件的市提高汽车消费券发放金额,鼓励汽车销售企业按一定比例配资让利,提高消费券“乘数效应”。对6月份商用汽车类销售额实现正增长的市,给予相应鼓励。要加强汽车消费政策宣传,举办汽车展销、汽车下乡等活动。(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2年 6月30日,如延长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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