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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4.5吨以下普货取消许可证/营运证/资格证

2019-7-12 09:37| |来自: 皮卡网

交通部:4.5吨以下普货取消许可证/营运证/资格证 取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7月8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布了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进行修改的决定。明确了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以及从业资格证,并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取消后提出相关的管理要求。


在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修订中,取消了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以及使用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经营许可证。具体如下:

针对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车辆营运证和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在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的相关条款中增加了使用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的规定,并明确了相关条款的适用范围(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


在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修订中,结合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审批制度已经取消,将第十八条中的“资质”修改为“条件”。并明确对于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不适用本规定。


在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修订中,增加了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不适用本规定。


在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修订中,删除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条件、许可程序、申请手续、许可证件、许可监督处罚及相关事项的全部条款内容,建立了关于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的制度体系,调整优化了有关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早在2018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便正式发文,确认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消,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本次修订相关部门规章,是为了贯彻落实这一要求,明确取消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布者: 刘光辉 | 查看: 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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